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了解南京市農業農村局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南京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1.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扶貧、美麗鄉村、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1.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2.安全生產、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3.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4.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1.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http://cn-dachang.com);
本機關主要通過門戶網站(http://cn-dachang.com)“政務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門戶網站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主題、組配、體裁三種分類方式,每種分類方式包含多個一級目錄,包含概況信息、財政信息、政府文件等內容。具體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2.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4.“南京農業”政務微信、微博等政務媒體;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將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南京市農業農村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一)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南京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建鄴區江東中路265號新城大廈B座1409室
聯系電話:025-68786024
傳真號碼:025-68786146
郵政編碼:210019
辦公時間:9:00-12:00,14:00-18:00(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渠道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由本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郵寄申請。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通過郵寄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政府網站申請。請登錄南京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首頁(http://cn-dachang.com),根據頁面相應提示提交申請,或直接登錄:http://cn-dachang.com/njsnywyh/xxgkzl/ysqgk。
4.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傳真至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三)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南京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下載打印。
2.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特征性描述。
3.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4.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
(四)申請辦理流程說明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需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三、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